二审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依据《94通告》的相关划定,π币不是真正意义的钱币,不能举办刊行融资,不能作为钱币在市场上畅通利用。国民生意业务虚拟钱币的行为虽系小我私家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令掩护,生意业务造成的效果和激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包袱。
针对这一问题,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13民终217号】讯断书中做出了暗昧的回应,称“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分连系宣布的《关于防御代币刊行融资风险的通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等法令礼貌所制订,具有正当的法令渊源。”但并未举办正面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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