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本质来看,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用以诉讼证明的东西,而向数据时代的法院赋能,将面对着办理法院“公证职能化”与“保全前置化”的维度选择问题。如依前者,公证职能在大陆法系许多归于法院,以作纷争之防范职能,但涉及对法院组织法的审判权能范畴拓展与否的评价,也有扩张与续造的差异表明。广义说则可将其区块链存证视为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公道延伸,以雷同与诉前调整靠近的逻辑,作为其证据保全职能的扩张。如依狭义说,则法院应寻求从诉前证据保全的非凡处理举办正当性的续造,即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完成后,若当事人未实施告状,则法院所保全证据仍存有证据效力而不受影响。保全职能前置则存在着对民诉法诉前保全划定的续造问题,即在法院得到对当事人案件统领前,而径行启动依当事人申请的“非诉前”证据保全。如不与“不告不理”之原则有所矛盾,则意味着证据保全职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证职能的回归。鉴于我王法院成果确认的宪法属性以及司法谦抑性,较为公道的赋能蹊径,应走出法院主导区块链存证的窠臼,循向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认证职能举办类型性表明,以办理上揭或公证或保全的局部合法性的问题。此时,法院将不再作为区块链存证系统的重要节点,而仅拥有在备案后从区块链系统靠山审核验证涉及存证密匙的权限,也免于《数据安详法》语境下法院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数据“政务化”,并制止太过卷入存证而致司法中立性丧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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