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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我国或首次在正式礼貌层面确立“数据权”

一、《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数据权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数据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第四条具体规定为:“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
《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通过,可以说是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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