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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宣布《关于防御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年)、《关于防御代币刊行融资风险的通告》(2017 年) 等文件,并未比拟特币作为商品的工业属性予以否定,我王法令、行政礼貌亦并未克制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御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该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工业、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令的掩护。但《通知》等文件否认了包罗此类「虚拟钱币」作为钱币的法令职位,比特币等「虚拟钱币」不能也不该作为钱币在市场上畅通利用。刘江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公道节制风险,维护自身工业安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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