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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念:比特币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法工具

3、即即是九四通告出台之后,也并未克制比特币。另外,从效力层级来看,「九四通告」属于部分规章,而犯科令(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可能行政礼貌(由国务院拟定),不能以违反「九四通告」为由否定相关比特币协议效力的问题。

o2 案情简介

辩护人在审查告状阶段即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后经广东省成长和改良委员会价值认证中心复核,取消了东莞市物价局价值认证中心关于比拟特币涉案工业参考价值审定(案发日2014年8月10日),并再次审定了在该日比特币的价值。

o1 裁判要旨

审定的价值与上诉人供述实际取得的价款也基内情符,均已超出诈骗罪数额出格庞大的尺度。上诉人及辩护人对此仍有异议,所提相关意见依据及须要性均不敷,本院不予采用。

依据我国刑礼貌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能管束,并处可能单惩罚金;数额庞大可能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出格庞大可能有其他出格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无期徒刑,并惩罚金可能充公工业。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19刑终573号

o5 案例点评

一审法院认定裴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后裴某接洽到被害人朱某,朱某凭据“铲锨”的指引,于2014年8月3日接洽了该“比特币.cc”网站的充值客服QQ(该客服QQ也由裴某所操纵)后,于2014年8月3日至10日期间分多次将共计约183.8个比特币(约代价人民币668100.134元)转入该客服提供的比特币网址,并转账10000元给裴某,共受骗678100.134元。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链法研究|偷窃比特币不组成偷窃罪?)曾强调:在诈骗比特币的环境下,行为人利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犯科节制计较机系统,不切合犯科获取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组成,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好比行为人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要求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人的账户,由于行为人同样不存在侵入、犯科节制计较机系统的行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文所涉判例,制止了这样的环境。

1、关于比特币的工业属性,在链法团队署理的海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裁判来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工业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代价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工业属性。

法院认为该当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划定的工业,比特币能组成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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