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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的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产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家产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的抉择》已经2020年7月14日家产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家产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六、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团体部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物主要技能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陈诉》予以修改(见附件)。

家产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的抉择


附件:抉择修改的《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附件文件.docx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家产和信息化主管部分该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的出产环境、监测平台运行环境举办监视查抄。发明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产生重大变革、出产打点存在重大安详隐患、产物不切合安详技能尺度,以及违法行为等的,该当实时向家产和信息化部陈诉。”

2020年7月24日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拓本领”。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财富成长需要,家产和信息化部抉择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家产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本抉择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按照本抉择作相应修改,从头发布。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擅自出产、销售未列入家产和信息化部《通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家产和信息化部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有关划定予以惩罚。”



家产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出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打点划定》的抉择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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