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环绕数据的生意业务实际上是环绕数据利用权,而不是数据所有权的生意业务。但因为数据可以被无限复制,假如我们卖出了数据,就无法担保买方会如何利用以及是否会再次出售这些数据,更精确的说,在某种水平上我们已经「失去」了这些数据,哪怕我们拥有数据所有权。
1.《Federated Learning: Collaborative Machine Learning without Centralized Training Data》也许从另一个角度对待这个问题会更清晰。我们把数据问题拆分成用户隐私问题和数据代价问题。用户隐私问题办理的是与用户相关的原始数据不被泄露、用户的隐私不被袒露,我们可以把该问题看作一种特定范畴内的数据隐私掩护。
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依然可以凭据以前的数据处理惩罚方法行事?并不是。我们会发明上述数据所有权和利用权的疏散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企业虽说只拥有数据的利用权,但它们是「拿到」并利用原始数据自己的,这让数据依然存在被滥用以及安详方面的问题。
只有当我们领略数据的巨大性和多样性后,才有大概针对差异的环境,在法令上和技能上利用差异的条款和要领来真正办理问题。
固然楔形文字中便有人类在死海沿岸收罗天然石油的记录,但直到 1846 年亚布拉罕·季斯纳发现从煤中提取火油的要领,1853 年伊格纳齐·武卡谢维奇和扬·策从原油中分馏出精辟的火油,现代石油家产的汗青才算真正开始。
但这是错误的,我们不能交易数据。在叙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须要区分数据的所有权和数据的利用权。
它的一部门数据来历与第二类数据沟通,都是利用互联网产物的用户,只不外收罗到的数据的处理惩罚方法和用途差异:第二类数据是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而第三类数据是被荟萃后跨数据主体利用。从数据自己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认为某个数据既是第二类数据,也是第三类数据。
一方面,纵然被称为史上最严苛的数据掩护条例,GDPR 也只是要求企业在利用数据前奉告用户哪些数据被利用了,以及用这些数据做什么,也就是说,它只约束企业不滥用数据,但并不限制企业利用数据。
那么该如何生意业务数据的利用权但不失去数据?谜底是不生意业务数据自己,只生意业务数据的计较功效。也就是说,买方可以操作这些数据举办计较,获得其需要的功效,但买方不能获取到原始数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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