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法子12-16条,由各牵头单元按《关于敦促家产互联网创新应用三条法子》(榕政综〔2020〕30号)、《关于加速大数据财富成长三条法子》(榕政办〔2017〕178号)、《关于敦促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成长的四条法子》(榕政办〔2020〕15号)、《福州市促进科技成就转移转化若干法子》(榕政综〔2017〕1897号)的有关划定执行兑现。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3.本法子12-16条,由各牵头单元按《关于敦促家产互联网创新应用三条法子》(榕政综〔2020〕30号)、《关于加速大数据财富成长三条法子》(榕政办〔2017〕178号)、《关于敦促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成长的四条法子》(榕政办〔2020〕15号)、《福州市促进科技成就转移转化若干法子》(榕政综〔2017〕1897号)的有关划定执行兑现。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