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知中显示召开股东出格大会的时间为 12:05am,这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时间。也许,这个时间可以被领略为破晓 00:05,把如此重要且理论应参会人数浩瀚的集会会议选择在破晓召开,也会让法官更倾向于判定其行为的恶意。
内部信指出,,本年7月28日至30日,针对此案,开曼法院就措施性事项举办了庭审,要求被告“在2020年8月28日下午4点前互换证据清单,并在同年的9月4日下午4点前互换证据文件”。
8月11日,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全员内部信,向全体员工传递开曼层面的法令诉讼希望。
依照开曼比特大陆公司申请在香港上市时所披露的章程划定,开曼比特大陆实行 AB 股布局,詹克团持有 36.00%的 B 类股,拥有 59.60%的投票权;吴忌寒持有 20.25%的 B 类股,拥有 33.50%的投票权。
内部信最后强调,开曼层面的诉讼法令事实清晰,比特大陆团体的股东纠纷将彻底终结,比特大陆也将全面规复出产策划勾当,并争取在最快的时间内实现 IPO。
另外,内部信指出,除召开措施的不合规之外,这场股东出格大会的通知书也存在多个不合规之处:
内部信透露,按照开曼公司章程划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需在加入股东中到达四分之三比例的投票。而吴忌寒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自行建造了一份股东决策,对开曼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举办了以下修改: 1)打消了 B 类股的 10 倍投票权,导致了詹克团的投票权由59.60%下降为 36.00% ;2)打消小股东召开 EGM(出格股东大会)的权利。
并且,吴忌寒、葛越晟、刘路遥董事会在詹克团未进场的环境下(持有36.00%的B类股,拥有59.60%的投票权)直接修改了公司章程,内部信称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好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通知中指明“提议案为修改第四版章程”的股东大会,然而, 比特大陆在香港申请上市前利用的就已经是第五版章程,上市披露的则是第六版章程,法院也可以依此鉴定该股东集会会议无效。
对开曼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举办了以下修改: 1)打消了 B 类股的 10 倍投票权。依照开曼比特大陆公司申请在香港上市时所披露的章程划定。而詹克团在2019年12月向法院告状要求打消这次股东大会表决功效。2019年11月,吴忌寒组织召开出格股东大会,打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改为1股1票,而詹克团在2019年12月向法院告状要求打消这次股东大会表决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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